《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生活中,常见的失能老人、精神病人等都是由配偶、父母或子女担任其监护人,承担其日常生活照料及代为保管财产等职责。那么,如果所有近亲属都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又该由谁来负责其日常生活呢?
近日,嘉定某居委会向律宏律所求助。居委会吴主任称,其辖区内有一患有精神病的蒋老先生,常年居住在精神卫生中心,此前一直由其儿子缴纳精神卫生中心的费用,并时常前往探望,但近半年其儿子未曾探望,也中断了缴费,因此精神卫生中心联系上居委会,希望居委会帮忙了解情况。
居委会吴主任此前就对蒋先生的情况有所了解,蒋先生年轻时就与原配妻子离婚,二人离婚后再无来往,蒋先生也未再婚,一人抚养儿子蒋甲长大。蒋先生早在2018年就因精神疾病在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起初还有儿子蒋甲照顾,但儿子蒋甲也在去年开始出现了精神异常,已无力照顾蒋先生。吴主任接到精神卫生中心电话后,立刻前往蒋甲家中了解情况。
据了解,蒋先生的退休金能够覆盖他在精神卫生中心的治疗费用,因此住院多年来,其儿子蒋甲会不定期去精神卫生中心用蒋先生的退休金缴纳住院费用。但今年年初以来,蒋甲自觉精神异常的情况有所加重,被认定为智力残疾三级,自顾不暇,故再也没有去为父亲缴费,更没有去探望。蒋甲向吴主任表示,蒋先生的父母早已过世,现在他没有配偶,哥哥、姐姐也都早就断了联系,而且哥哥、姐姐年纪大了,也未必愿意照料父亲,所以希望将父亲的银行卡交给居委会,由居委会代为照料父亲。
吴主任表示,居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在辖区居民有困难时施以援手,但毕竟涉及到蒋先生的退休金和后续治疗,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吴主任希望律宏律师可以提供帮助。
律宏律所指派张旻菲律师、王芸菁律师为居委会代理蒋先生的指定监护人事宜。两名律师向吴主任分析道,蒋先生的情况极有可能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监护人有法定的顺序,必须穷尽前一顺位没有合适的监护人,才能考虑下一顺位。《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蒋先生目前没有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唯一的儿子也是智力残疾,但是哥哥、姐姐尚且在世,必须先排除哥哥、姐姐的监护权,才能轮到居委会作为监护人。
但蒋先生与哥哥姐姐多年没有来往,蒋甲也没有哥哥姐姐的联系方式,如何了解哥哥姐姐是否有意愿作为监护人呢?
两名律师前往多家派出所,通过户籍档案找到了哥哥、姐姐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与吴主任一同上门拜访。哥哥和姐姐均表示,自身已逾70岁,患有重度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多种疾病,身体条件上也不允许他们照顾蒋先生。因此,哥哥、姐姐均表示同意由居委会负责蒋先生的一切事宜。
取得了近亲属的首肯,两名律师立即着手准备材料,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和立案申请。经法医鉴定,蒋先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居委会吴主任表示,愿意负担起蒋先生的照顾职责,目前蒋先生居住在精神卫生中心,居委会将每月派人上门了解情况并支付住院费用,若蒋先生能够出院回家,居委会还会增加上门探望的次数。蒋先生的哥哥、姐姐也向法官表示,自身无力行使监护职责,同意由居委会担任蒋先生的监护人。蒋先生表示,近期按时服药,病情稳定,饮食起居均能自理,但不明白什么叫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不明白什么是监护人,但是对居委会充分信任,和居委会的吴主任经常见面,是好朋友。
经审理,法院认为蒋先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均无监护能力,因此指定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应恪尽职守,并接受蒋先生的近亲属的监督。
回顾过往的办案经历,《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在实践中很少被“激活”,但在蒋先生的人生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居委会在蒋先生处于困境之际,以极强的社会责任感接下这份“国家代理”的职责,使得《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活起来”,是基层治理中最动人的温度。愿本案能成为一个温暖的范例,让法律的理性之光与基层社区的仁爱之心,共同为每一位失护者筑起最坚实的港湾。
律师简介:
张旻菲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中级律师
知识产权师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蒲公英志愿服务队成员
徐汇公证处“时光延展师·遗产管理人”特聘专家
嘉定区青年英才
嘉定区优秀法治讲师
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
嘉定区职工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志愿者
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民商事诉讼、法治宣讲、企业法律顾问、非诉讼争议解决等。
王芸菁律师
上海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
2022年度嘉定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2023年度嘉定区优秀法治讲师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
徐汇公证处“时光延展师·遗产管理人”特聘专家
业务专长:刑事、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纠纷。
联系方式:1891659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