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有风险,共饮须谨慎

发布时间:2022-02-17 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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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被送入酒店后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热点回顾:

2020年8月31日晚,阿娟(化名)和六个朋友饮酒吃宵夜后,阿娟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当晚23时许,管某用其身份证,在酒店开了一间房间,与他人共同将阿娟抬至该房间,后他人离开。次日5时许,管某发现阿娟口中有呕吐物,嘴唇发紫,拨打120救护电话,阿娟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阿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578mg/100ml,阿娟是急性乙醇中毒死亡。近日,该案已两审终审。

法院判决结果:

因参与饮酒的6被告和酒店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故判决6被告共同承担30%的责任,并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6人承担0.5%至12%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律思考

一、什么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同,即要具备:

1、侵权行为。

2、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具有过错。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只是将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要素:

1、有作为的义务。

2、有作为的能力。

3、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4、未履行义务。

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又主要有三点:

1、法定的义务。

2、约定的义务。

3、先行行为。

二、在本案中的适用

1、管某等6人与受害人阿娟同桌就餐、饮酒,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

2、酒店作为旅馆业经营者,应对来客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源自消费者对于场所经营者的特定信赖关系,以及经营者在相应活动中获得收益。在未对受害人阿娟登记、查验身份证件情况下,放任他人将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阿娟抬入酒店房间,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

三、实操指引

致同桌就餐人:

1、莫要软暴力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感情深一口蒙,感情浅舔一舔”等语言逼迫、要挟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导致对方伤残、死亡的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莫要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有病或先天对酒过敏,仍劝其饮酒诱发身体疾病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3、要将醉酒者护送至安全地点。当醉酒者意识模糊而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同桌的饮酒人未将其安全送达家中或安排到其他安全地点,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要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却不加以劝阻,导致车祸或其他人身损害的,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5、组局要谨慎。酒局的组织者,相对于参与者,应尽到更多的注意、管理和保护义务!

致饮酒人:

饮酒者本身,几乎所有案例中,饮酒者本身都承担了最大部分的责任,一般在50%-80%左右,因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致经营者:

餐厅、酒店管理者,作为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对顾客的过量饮酒,有劝阻义务,发现顾客状态异常,应及时施救,确保顾客不会出现无人看管的状态!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