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抑郁自残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5-01-14 11:34:48


在这个节奏快、压力大的社会环境中,打工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抑郁症,这一心理疾病已悄然走近我们的身边。根据《2022年国民抑郁症蓝皮书》,我国患抑郁症人数已高达9500万,其中,有35.02%的患者认为职业发展、职业因素是引发抑郁症的重要原因。更令人痛心的是,每年大约有28万人选择自杀,而其中40%的人患有抑郁症。职场抑郁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笔者在日常接待咨询中,关于职工患抑郁症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咨询,也逐渐增多,那么,当打工人因工作抑郁而自残或自杀时,这些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让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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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陈某因工作受伤后患抑郁症自杀

陈某曾在福建省台溪中学任教。在一次值班过程中,他因劝阻学生打架被另一学生打伤,造成嘴部受伤。事后,陈某因被殴打后造成的嘴部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因创伤后应激障碍患上抑郁症,并在前往医院就诊时走失,最终被发现自杀身亡。陈某的妻子为其死亡申请工伤认定,但历经多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人社局始终坚持认为陈某的自杀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然而,在法院的多次判决下,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陈某的自杀是在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影响下发生的,是工伤伤情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是符合“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立法精神。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张某因工作环境恶劣患精神分裂症

张某主张自己因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而患上精神分裂症,并因此导致自残和烧伤。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精神分裂症属于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虽然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张某的身心健康,但并未构成导致他患病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精神分裂症及其导致的自残和烧伤均未被认定为工伤。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是否构成“因工作原因”是关键因素。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心理疾病明确纳入工伤的范畴。对于因工作直接导致的伤害或疾病,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对于因工作引发的心理疾病或由此导致的自残、自杀等行为,其认定则更为复杂和困难。

如果大家工作中也遇到此类情况,欢迎大家随时联系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021-60719530)或笔者(18317037816)进行咨询。关注职场心理健康,让每一个打工人都能在阳光下快乐工作、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