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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滴滴”经济性裁员事件的法律思考
热点回顾:
据相关报道称,滴滴目前的市值也已达缩水,从一开始的接近800亿美元,一直滑落到了现在的188亿美元,与此同时,日均单量也在逐步走低,2022年1月滴滴的日均单量为2000万单左右,市场份额从九成掉至了七成。
《晚点 LatePost》消息,滴滴开启了覆盖几乎全公司裁员计划。近日,滴滴网约车、两轮车、货运等出行业务的 leader 都收到了裁员通知。整个裁员计划将会非常迅速地执行。裁员通知将在 2 月底完成。这一次各部门裁员比例不一,总体裁员比例约为 20%,职能和业务线都要背负裁员 20% 的指标。裁员补偿为法定标准 N+1。
法律思考:
一、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劳动者的行为。
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件
1、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 受保护人群
(一)优先留用人群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5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不得被裁人群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上述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否则,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操指引:
致用人单位:
1、 注意收集整理合同订单、退单等业务缩减证据,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 应制定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岗位、裁员标准、裁减人员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要特别注意受保护人群的筛选)、向工会发出书面征询意见函、收集工会的书面回复意见;
3、 如果工会对方案有异议,应及时召开协商沟通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4、 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并留存“备案回执”,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协调公司与员工代表沟通的,应作好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5、 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留存劳动者签收记录或寄件底单等。
致劳动者:
1、看是否属于被保护人群。
如果是属于被保护人群,公司就不得裁你或要优先留用你。
2、看公司是否提前30日通知。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就可以要求公司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3、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
4、依法获得经济赔偿金。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5、有权被老单位优先录用。
在你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如果老单位(裁减你的单位)又在招人了,你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单位有优先录用你的义务。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