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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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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治日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女子潘某出于本能推开性骚扰男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没有伤害该男子的故意,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没有构成防卫过当。
案情还原:
王某与潘某是同村人,2020年5月27日22时许,潘某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后,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其间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
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被潘某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后潘某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
2020年6月4日,王某的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潘某到罗秀派出所自首。6月9日,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司法机关意见:
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1年11月19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作出判决,对死者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死者家属在领取判决书后没有作出回应,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热点知识点:
1、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潘某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某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2、 防卫类型
类型 | 正当防卫 | 防卫过当 | 特殊防卫 |
定义 | 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 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 |
责任 | 不负刑事责任。 | 须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 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潘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