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企业和员工无法言说的痛

发布时间:2022-02-28 07:48:38

延律师评热点


----评宁德时代向离职员工索赔百万赔偿

 

热点回顾:

近日,有媒体爆料,宁德时代将10名前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这些员工赔偿高达100万元竞业赔偿金。这些员工均不服判决结果,并以签署的竞业协议限制范围过大、赔偿金额过高、签署人员范围过广为由,提起上诉,但均宣告失败。该10名前员工中,不乏月工资仅 8000 元、工作仅 3 个月的。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宁德时代介绍:

来自百度百科的介绍: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国内率先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动力电池制造商之一,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核心技术包括在动力和储能电池领域,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电池回收二次利用等全产业链研发及制造能力。2017年该公司动力锂电池出货量全球遥遥领先,达到11.84GWh。已与国内多家主流车企建立合作关系,并成功在全球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也成为国内率先进入国际顶尖车企供应链的锂离子动力电池制造厂商。

法律思考:

一、      竞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析,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所谓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登记经营范围、网站介绍业务范围、广告宣传覆盖范围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相同或部分相同、相似的企业。包括企业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其他关联方也构成竞业限制企业。

二、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法定含义,判断某项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基于具体的情况根据前述定义进行判断和确定。即商业秘密具有稀缺性,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接触到。换言之,如果所有人员都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也就毫无任何价值可言了。

三、      争议焦点:

(一)劳动者是否属于适用竞业限制义务范围的人员

1、        裁判观点:透过现象看本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该条款并非合同效力性条款,即使违约员工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可能会被纳入竞业限制义务范围。

2、        用人单位骚操作:

(1)   以宁德时代为例,7级以上员工就要签署竞业协议,而本科生入职就是5级及以上,两三年后就能达到7级,研究生甚至一加入就在7级以上。

(2)   以比亚迪为例,其有些部门的离职员工全部启用竞业协议,甚至包括还未转正的员工。

3、        槽点:

(1)   签署人员范围过广。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法定的含义,同时商业秘密具有稀缺性,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接触到。

(2)   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接触到了商业秘密,接触到了何种商业秘密,对该种商业秘密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

(二)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        裁判观点:确认新入职公司与原公司是否存在实质关联。

参考要素包括原公司列明的《竞业限制企业名单》、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之间的股权机构、实控人网络、法人及高管交叉任职情况、对外地址和联系电话、网站介绍业务范围、广告宣传内容。

2、        用人单位骚操作:

以宁德时代为例,其竞业协议“打击”的范围包括了新能源行业上下游及其关联方公司。涉及的业务领域甚至包括了员工在签订协议后截至竞业限制期满中间宁德时代及其关联方所实际从事和新增的业务。

3、        槽点:

(1)   竞业限制的范围过大。劳动面临要么失业,要么转行的压力。宁德时代的竞业协议几乎把离职员工隔绝在汽车行业之外,而无疑转行的成本对其来说是巨大的。

(2)   法律仅规定限制公司的种类应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对于限制公司的范围大小和数量则并无规定。

(三)百万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

1、        裁判观点:不存在过高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对于科技型企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各类信息,代表着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创新的命脉。如离职即携此信息加入竞争对手,对用人单位的竞争力造成的威胁是巨大而不可估量的。

2、        用人单位骚操作:

(1)   以宁德时代为例,其竞业协议规定,员工违反本协议项下关于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约定的,员工应当一次性向宁德时代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2)   如果选择与宁德时代和解,违约金一般为几十万元,但是这个数是宁德时代单方面决定的,不会有商议的过程。

(3)   以长城汽车为例,其违约金也高达80万元,若员工违约还要同时收回其持有长城汽车股权、期权期间产生的收益。

3、        槽点:

无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因并无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赔偿金的金额标准予以规定,司法判例中一般会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进行确定,甚至竞业补偿金在不同地区的计算标准也不相同。

 

附:宁德时代就竞业限制的部分规定,一起感受一下“竞业限制”的威力吧。

1、 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加入任何其他可能与宁德时代及/或宁德时代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成为其他企业、经济实体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代理人、顾问、雇员或其他任何职务),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作为承包商、代理商或代表等)为该等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提供劳务服务、技术服务或其他服务;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自营(包括与他人合资、合伙、合作等形式)、委托他人经营或者直接/间接地为他人经营可能与宁德时代及/或宁德时代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任何可能与宁德时代及/或宁德时代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行为、活动或损害宁德时代及/或宁德时代关联方利益的行为、活动;

2、 员工应将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新的单位;同时,员工应当在被新的工作单位录用后三日内将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员工职位通知宁德时代;

3、 宁德时代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是,员工根据约定按时提交从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函为前提;

4、 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范围包括与宁德时代及/或宁德时代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列明的与宁德时代及/或宁德时代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竞业限制企业名单(部分)》)。员工应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过程中,不得加入该等企业或其关联方、在该等企业或其关联方任职或为该等企业或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服务、与该等企业或其关联方进行任何合作。

5、 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本协议签订时宁德时代和宁德时代关联方的全部业务领域,还应包括本协议签订后截至竞业限制期届满之日宁德时代和宁德时代关联方所实际从事和新增的全部业务领域。

6、 员工违反本协议项下关于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约定的,员工应当一次性向宁德时代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