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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能申请破产? 人大代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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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再起。有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在今年“两会”上,将提交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建议加快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增加个人破产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已满一年,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探讨再次引起热议。
个人破产第一案
梁某自2018年开始创业,因资金问题向银行等贷款,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4月27日,梁某向深圳中级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自判决生效起未来3年,梁某夫妻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
热点点评
问: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 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困局,以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
2、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防范恶意逃债者;
3、 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4、 使债务人能够尽快摆脱其债务危机,重新回归社会,同时债权人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多方共赢;
5、 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6、 有利于推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体制稳定性和法制性。
问: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尚无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立法。《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仅适用于:
1、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2、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3、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该条例的实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实践经验。
问:现行《企业破产法》为何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1、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保护;
2、企业家在经营、融资中常常因个人担保为企业的经营、市场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突破了现代企业有限责任制度。
问:个人破产程序有哪几种?
有三种,分别为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前两者。
程序 | 破产清算 | 重整 |
定义 | 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 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
适用对象 | 陷入重整困境并且未来没有清偿能力的人。 | 用陷入困境但有清偿能力的人。 |
效率 | 流程相对复杂,期间相对较长。债务人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较为严格。 | 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至重整程序终结(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重整期间,不超过6个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
问: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大致有哪些环节?
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财产债权核查结果、豁免财产清单,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在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署监督下依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等环节。
问: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有什么现实意义?
既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和安宁生活,也降低了债权人追收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推动债务人、债权人的共赢。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经济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业者、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人文关怀和救济理念。
问:如何避免“假破产、真逃债”
可以作一系列制度设计,如破产宣告前,如债务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不合理地挥霍财产;或债务人以不正当手段制造破产事由欺骗债权人,最终导致破产;破产宣告后,如债务人有进行高消费等与自己基本生活花费相背离的行为;或担任某公司董事等违反人格破产之规定的行为;对于以上行为,债务人应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结语:
当前中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基础,一些地方已经在进行个人破产的试点和探索,个人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些都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就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如何落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