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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在手 放心大胆买!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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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新规”),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新规将自2022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带你一起感受新规“见招拆招”的厉害吧!!!
招数一:
强势霸王条款,让我很生气!
别怕,看招!
“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统统无效啦!
详见《规定》第一条
招数二:
拆封不退货,让我很糟心!
别怕,看招!
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是消费者检查商品的必要环节,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拒绝退货的,不支持、不支持啦!
详见《规定》第三条
招数三:
二手货不能用,对方是学生妹,算了!
别怕,看招!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如果人民法院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销售者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啦!
详见《规定》第七条
招数四:
赠品有问题,我要吃哑巴亏!
别怕,看招!
促销活动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赔偿、要赔偿啦!
详见《规定》第八条
招数五:
刷单刷好评,当我是傻子!
别怕,看招!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合同无效、无效啦!
详见《规定》第九条
招数六:
直播带货人太杂,我眼睛有点花!
别怕,看招!
一连带: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的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要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要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仍为其推广的,要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详见《规定》第十条到第十七条。
招数七:
吃坏肚子没人管,我是个皮球!
别怕,看招!
未尽审核义务(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啦!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拒绝赔偿的,不支持、不支持啦!
详见《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知识点小贴士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
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