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控进行时,不遵守封控管理有可能会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3-25 16:06:55

2022的春分,本是江南草长莺飞之时,上海地区的疫情却来势汹汹,当下的疫情数据仍然不容乐观,但得益于网格式筛查排摸和对重点区域的封控,密切接触者和风险人群筛查人数有大幅的回落。

由于本月封控规模的骤增,此次疫情对于医护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和普通市民群众来说都是一次巨大的挑战。伴随着多地“封闭式管理+2天内对所有人员进行2次核酸筛查”的封控政策的推出,许多市民群众产生了诸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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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来自于市民的真实疑虑,诚然,封控式排摸管理会给广大市民群众带来诸多生活、工作上的不便利,例如购买生活物资困难、许多线下工作无法开展等,但疫情当下,响应国家抗疫号召,积极配合防疫政策的落地实行是每一位公民都应尽到的义务。如上图中所述的“逃避核酸”、“逃避封控”的行为在实质上为抗击疫情增加了很大的阻碍,若因为诸类行为造成疫情的传播,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今天就来和大家归纳一下上海市的疫情防控政策以及如果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防疫政策或措施,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上海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截止3月22日)

就在3月12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

(小窗口)“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来沪返沪的人员须持有抵沪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此前,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月14日布了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来返沪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

(可滑动小窗口)“1、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

2、对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实行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第1、4、7、14天)。

3.对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实施14天严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实行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第1、4、7、14天)。

  4、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单位加强健康码查验,对来沪返沪的工作人员、学生等协助落实相应健康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在来沪返沪后48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开展7天的自主健康监测。

 5、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境。出行时,做好个人防护、手部消毒等,开展每日自主健康监测。在来沪返沪后开展7天的自主健康监测,其间每天早晚两次自测体温,减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规范佩戴口罩。

 6、继续加强自我防护,坚持“防疫三件套”,牢记“防护五还要”:要继续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牢记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

 7、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就近选择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近期旅居史和相关人员接触史。”

以上都是针对进出上海市的群体而言,对于14天内未离沪的市民,需要根据自己所居住的社区、街道、村居委的具体防控措施为准。若对居住地的具体防疫政策不明确的,应尽快联系居住地的村居委或拨打12345、12320上海市防疫咨询电话进行明确,以防出现违反防疫规定的情况。

 

二、违反防疫政策的相关法律责任问答

Q:进入公共场所不配合防疫工作,如不佩戴口罩、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Q:新冠确诊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核酸检测、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点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作为新冠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或是存在感染可能,仍然到人群密集地区活动且不做好防护工作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术手段p图健康码、隐瞒行程码等故意隐瞒行程,并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Q: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志愿者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列,但志愿者属于防疫期间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防疫工作的展开、秩序的维持功不可没,若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志愿者开展防疫工作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Q:在疫情期间违规举办规模性聚集活动,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A:在疫情期间,若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并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该活动组织者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已经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参加群体性聚餐的,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还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在疫情防控期间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A: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若存在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Q:个人或组织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Q:商家、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乱涨价”等情况,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商家、平台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消费者发现存在该类现象时,可及时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维权。

 

阴霾是暂时的,终会云开雨霁。面对疫情严峻的考验,医护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和普通市民应风雨共济,共克难关,纵然困难重重,但仍有不少温暖人心的抗疫事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积极配合防疫工作,遵守防疫规定,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