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决胜关键时期,为了“保民生、安民心”,上海市及各行政区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不断严厉制裁各类无良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公布了一批批典型案例.
3月25日,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且立即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旨在强化和规范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市民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Q1:上述意见主要适用于规范哪些商品的价格?
分为以下“2+1”类。
一、民生商品。主要指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粮油肉蛋奶等。
二、防疫用品。主要指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
三、原辅材料。主要指生产上述民生商品、防疫用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
Q2: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Q3:如何衡量上述所说商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大幅度上涨”、“过快、过高上涨”?
主要审查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是否超过以下规定的“进销差价率”。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同时,该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同时,该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
在公布的《张某哄抬价格案》中,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蔬菜。其中,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进销差价率分别是369.5%、154.5%、133.3%、213.3%。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前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是212%、90.9%、80.6%、133.3%。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将多收取的1255.05元退还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275.25元。
Q4:若认定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确实无法准确核定违法所得的,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但是行政责任相对较高。
二、行政责任。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贴士
借此文友情提醒广大经营者们遵纪守法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本文提到的“哄抬物价”外,还遭遇有“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标价后额外加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均有权利拨打12345、12315、各行政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热线投诉举报,也可以搜索“上海12315市民服务热线”小程序或关注“上海12345”微信公众号登记提交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