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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需担责 勿用不可抗力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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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16时15分,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冰雹黄色预警信号:受强雷暴云团的影响,预计未来3小时内金山、闵行、松江、奉贤、浦东将出现冰雹天气,请加强防范。
与此同时,上海中心气象台在当日16时00分更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为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受强雷暴云团影响,预计未来3小时内,上海大部地区将出现最大阵风9-11级的偏北大风,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更新为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局部地区可能伴有龙卷灾害性天气,请加强防范。
引子:
由此联想到,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如遇恶劣天气,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一起起伤人或物损事件。那么如果发生不幸,对应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让我们通过一起类案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6日,超强台风“山竹”从深圳过境。2018年9月17日早晨,吴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一栋楼下的车辆车窗玻璃及车身漆面被损坏,遂告知小区物业并报警。经排查,发现1207房所在位置楼顶的玻璃房有玻璃被台风吹走,还有一块玻璃被其他物品挡住悬挂在半空。为排除隐患,物业公司向消防大队报警,消防大队出警清除了隐患玻璃。吴先生修理受损车辆,共支出维修费用4830元。后提起诉讼,要求1207房业主、物业公司、保险公司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均以此次事故系因台风引起,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免责。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吴先生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涉案小区没有地下停车场,吴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划线的停车位里,吴先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二:1207房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比例
法院观点:
1、从建筑物独特的空间结构及玻璃被台风刮走的运动轨迹来看,碎玻璃正是在1207房业主玻璃被台风刮走的运动路径上。认定1207房玻璃脱落与吴先生车辆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1207房业主作为涉案玻璃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无法提供报建审批手续,及其对玻璃房采取了足够的维护、管理以确保其安全性的证据,存在过错。
3、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在不可抗力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方能成立。1207房业主本身存在过错,故不适用不可抗力。
4、1207房业主的过错是造成吴先生损失的主要原因,酌定有其承担70%的责任,即3381元(4830元×70%)。
争议焦点三: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比例
法院观点:
1、吴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并缴纳停车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吴先生受损方有权要求被告鸿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就1207房业主未经报建即搭建玻璃房的行为未制止并上报,未尽到法定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3、物业公司的过错是造成吴先生损失的主要原因,酌定有其承担30%的责任,即1449元(4830元×30%)。
争议焦点四: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因已认定吴先生的受损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故不适应保险合同中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1149元(1449元-300元)。免赔额部分300元由物业公司支付。
实操指引:
不可抗力并非万能免责法宝,行为人履行好自身应尽的义务是前提。对于高空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只有在证明自己已尽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损害是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免责。
同时,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制止并上报业主的违建行为,未对其管理场所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所保管财产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另,2019年10月21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对责任认定、审理原则及化解机制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成为了类似案件的处理依据和有效指引。
结语:
由高空抛掷物或坠落物的可能致人致物伤亡或损毁,不可抗力不是挡箭牌,致害人有过错,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提醒楼上住户提高谨慎注意意识,不得随意向楼下抛掷物体,也不得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坠落的物体。物业也要加强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如此,可有利于减少类似侵权案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参考案例:
(2019)粤03民终27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