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近期,上海疫情牵动了无数国人的心,谁都没想到,已经沉寂多时的新冠病毒,竟又再一次大爆发,而且还是在上海这座人口流动超强的城市,单日新增破2万,这早已超出当年武汉数据。本轮疫情,上海这座城市以及全部上海市民都经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作为普通上海市民,很多人对本次的疫情防控存在这诸多的疑问,这次就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一起从传染病防治法中找找答案吧!
问答:
问: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几类病毒?
答:新冠病毒归属于乙类感染病,但采取与甲类传染性疾病的管理方法。甲类感染病目前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
问:甲类传染性疾病的管理方法具体指哪些?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什么时候解封?谁说了算?
答:需要解除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问:这次疫情,居委会的压力为什么那么大?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居委会的法定职责使然。
问:疫情期间,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或企业的捐款捐物、那么多的志愿者支援?
答: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问:因参与防疫工作,很多基层干部、志愿者无法回家,累到病倒,甚至付出了生命,国家会怎么对待他们?
答: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问:我可以不配合核酸检测吗?
答: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我的个人信息被各种采集,还安全吗?
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如果我觉得有些防控措施不合理,我有怎样的权利救济呢?
答: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问:国家让我接种疫苗,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问:小区业主群里,为什么经常让我们自测抗原并上报结果?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这样操作,方便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问:上海发布为什么会每天公布疫情最新消息?
答: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问:疫情期间,我家缺粮少米怎么办?
答: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疫情期间,我被关在家里,什么都干不了,凭什么?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问:疫情期间,封锁城市和道路的依据是什么?
答: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问:疫情期间,国家抽调人员和物资,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依据是什么?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问:疫情期间,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落马?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病毒在进化,防疫也在进步。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尽早尽快遏制疫情蔓延,这是上海的一张考卷,也是我们每个人都要作答的题目。上海是一座光荣的城市,让我们给上海更多的温暖和信心,这也是给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温暖和信心!疫情之下,让我们共同用法治守护这座城市,用法治的共识,推动上海这座流淌着“法治精神”的城市早日“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