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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录新冠病人 构成就业歧视 HR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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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健委今早(28日)通报:2022年4月27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292例(含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858例)和无症状感染者9330例,新增治愈出院2310例。
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录用新冠病毒肺炎病人或曾患有但已治愈人员?
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就业歧视”这个话题吧。
什么是就业歧视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就构成了就业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录用规定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那么什么是“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呢?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这类的工作包括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美容、整容等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病人或曾患有但已治愈人员的适用
结合上述分析,对于曾患有但已治愈的人员,已不再是病原携带者,应当按照正常员工的录用标准进行录用。而对于确诊阳性或者无症状病人,原则上用人单位也是不得拒绝录用的,只是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相关禁止性工作,尤其是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对用人单位HR工作的指引
1、在面试的时候,可要求候选人提供健康码、行程码或核酸检测报告。如果发现是阳性或无症状病人,可在这个阶段有所取舍,相对操作的空间会大一点;
2、如果是发出offer后,候选人转为阳性或无症状病人的,则无法基于这个理由拒绝录用了,同时还要进行匹配的工作岗位的安排;
3、如果候选人因为隔离或治疗等原因确实无法正常按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迟办理入职;
4、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拒绝录用或者无匹配的工作岗位可以安排,则需要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解除offer,这个责任就是民法典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亦受法律保护,而在劳动合同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也受法律保护。故,用人单位应更好的建立和完善面试录用的相关制度流程,将面试环节和录用环节很好的区分规范起来。同时,在录用阶段应谨慎地履行基于诚实信用所产生的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尊重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该义务,即因过错致使劳动合同的缔结失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点延伸----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比如,保护、保密、照顾、尊重等义务,致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人身权益受到伤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