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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人见人爱的“网红脸”背后的法律知多少
引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交成为一种社交的新方式,同时出现了很多在网络上很火的人,称之为网红。很多人经常使用他们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头像,既是对他们的喜爱,用他们的图片做头像也赏心悦目。那么,用他们的照片做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吗?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快问快答来一波
什么是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什么是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哪些合理使用行为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哪些肖像权的使用行为是被禁止的?
1、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面临哪些民事法律后果?
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院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头大头大,统统听不懂?没关系,上案例!
类型一:名人+以营利为目的
上海某公司系微信公众号“&*%”(微信号:&*%)的帐号主体,该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老炮儿|六爷如果……,也许……》的配图文章,使用了6张冯小刚的肖像图片,文章中有关于“葡萄酒”的介绍和推荐内容,结尾处有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上海某公司未经冯小刚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冯小刚的多张肖像,吸引公众关注、阅读,推广商品,商业属性明显,已经构成了对冯小刚肖像权的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冯小刚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法院将综合考虑冯小刚的知名度、上海某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涉案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向冯小刚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冯小刚肖像权的主要情节,刊登费用由上海某公司负担;赔偿冯小刚经济损失10000元。
参考案例:(2022)京04民终166号
类型二:名人+非以营利为目的
深圳某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发布了三篇文章:使用了张一山的肖像照片、影视作品中表演片段截取、访谈节目片段作为宣传配图,文章中没有商品链接或商品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深圳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张一山肖像,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张一山的肖像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深圳某公司系在其微信公众号侵害张一山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关于经济损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张一山的知名度、深圳某公司使用张一山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及目的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参考案例:(2022)京04民终22号
类型三:普通人+以营利为目的
小王系某酒店员工,小王发现酒店未经其许可在酒店的企业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带有小王肖像的照片为其经营进行商业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将小王的照片用于一般商业推广,无丑化、污损小王肖像权的行为;小王并非具有较高商业价值或者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且涉案照片阅读量较小。故认定酒店构成对小王肖像权的侵害,但主观上的过错较小,该行为对小王造成精神损失及财产损失较小。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小王损失2000元,公证费600元、律师费5000元。就小王要求的酒店应在其APP、微信小程序、店铺等首页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法院未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1)粤0303民初25966号
类型四:普通人+非以营利为目的
业主小志和物业经理小文因下水道整改施工产生的噪音问题发生争吵,小志拍摄了现场视频并在其抖音账户“&*%”、微信群等社交媒介发布,视频中记录了小文发现被拍后情绪激动并严禁小志继续拍摄,及双方争执的场面。视频在抖音发布后,截止开庭时有十几万浏览量、2000多个点赞、300余条评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小志未经小文同意拍摄其视频,并以发布抖音的方式公开小文的肖像,侵犯了小文的肖像权。但发布的视频均系记录双方争执的过程,没有给小文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小文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18000元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志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并在抖音上对小文进行赔礼道歉,赔偿小文公证费用1000元。
参考案例:(2022)湘0923民初200号
实操指引:
1、 除法律规定的未经授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使用他人肖像权之前,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2、 不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使用过程和使用范围都要合理正当,严格控制在授权范围内,切不可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
3、 一旦被告知侵权,侵权人要与权利人积极协商处理,争取拿到授权。如果有难度,则要及时删除侵权载体,并与权利人沟通解决方案;
4、 对于被侵权一方,一旦发现肖像权被侵犯,要积极维权,留存证据,必要的时候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