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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不能说的秘密” 之 分手后钱怎么算?
引子:
马上就是520了,520“我爱你”,又到了给心仪的人送礼物表达爱意的日子了。红包、戒指、领带、手表、项链、耳环,包包、还有钻石?有礼物收是多么幸福啊!但是,这里面暗藏着哪些 “不能说的秘密”呢?一起来听故事吧。
故事一:
小雪和阿民自2016年5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大概维持了4、5个月后分手,2018年10月底再次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3月,小雪以妇科病不能生育为由提出分手,双方恋爱关系结束。恋爱期间,小雪和阿民存在多次互赠微信红包等行为。2021年,阿民以小雪假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由,将小雪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赠与关系,并要求小雪返还恋爱期间阿民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其赠与的款项12504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民主张返还的款项一是支付宝及微信红包转账,该部分款项大多涉及特殊日期,如感恩节、新年等,数额并不巨大。二是涉及购物和餐饮的花费。这些属于自愿赠与,即男女双方基于爱慕在自愿的基础上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或者作为纪念,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以上费用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用于日常花费,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不适宜返还。故判决驳回了阿明的诉讼请求。
故事二:
阿正和小芳于2017年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曾于2018年分手,后于2020年双方再次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阿正陆续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小芳转账30万元。后双方分手,小芳归还阿正10万元。后阿正认为小芳仍欠2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小芳返还欠款。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阿正已婚有配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正向小芳转账款项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小芳对此确认收到。阿正主张转账是小芳向其借款,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审查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其中虽有阿正转账后称让小芳先拿着,小芳表示感谢,但聊天内容没有显示小芳有向阿正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显示小芳承诺向阿正还款,一审法院认为阿正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举证证明,故判决驳回了阿正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
一般理解,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为了结婚。分手后,一方通常以赠与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另一方返还财物。法院审查的标准是,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为了培养感情而自愿赠送财物的行为在未超出日常消费范畴时,仅系一般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在财物交付对方时即履行完毕。但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消费范围的、数额较大的款物,一方明确以将来能够结婚作为目的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请求返还赠与利益。
2、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借贷行为?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
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比如可以证明双方在事前就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利息计算、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具体条款进行过磋商;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3、已婚人士与第三者建立恋爱关系后财物返还的认定?
对于有情感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应综合考虑双方情感关系状态、家庭情况、转账时的聊天记录等因素,以合理区分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如一方有家庭有合法妻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示爱并交往,双方关系有违伦理道德,因情感纠葛而产生的金钱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同样,由此而形成的赠与,也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
知识点小贴士: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意思,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