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媒体技术与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产业成为“互联网+”时代最热门的网络产业之一,很多头部主播可以在短时间内轻松赚到大多数打工人难以企及的“小目标”。在高额收益回报以及相对自由工作方式的吸引下,大量求职者涌入直播行业,很多主播选择与经纪公司签约进行指导与包装,在提升自己竞争力的同时也会受到公司的制约与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那么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22日,赵某与B公司签订《独家新媒体经纪合同》,约定赵某委托B公司作为其新媒体账号以及新媒体平台广告业务的独家经纪方,赵某接受B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行直播活动等工作,直播所得收益扣除税款等费用后按B公司90%、赵某10%的比例每月进行结算。赵某入职后,B公司通过钉钉系统对赵某某进行考勤。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B公司按月向赵某某转账支付4900元至5800余元不等,银行款项交易描述为“工资”。2021年4月19日,赵某以B公司欠付劳动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后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因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19日的双倍工资34300元;
2、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告补缴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9日的社会保险;
3、因被告未足额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基本工资,要求被告支付该月工资差额1629元。
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赵某提供的劳动是B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赵某接受B公司管理,其所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据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原告赵某在庭后表示放弃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原告要求按照每月4900元的标准确定其每月工资数额的主张,判决B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合计9632元。被告B公司随后提起上诉。
2、经审理,中院认为赵某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B公司按月向赵某发放工资。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结算经营收益,赵某未承担经营风险,也未共享经营收益。因此赵某与B公司之间具有从属性,双方系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实践争议
相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主播在劳动时间、地点、方式和劳动工具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约束的程度较低,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且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通常不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合作协议或经纪合同的形式签订合同,使其披上了“民事合同关系”的外衣。
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差异,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劳动关系,对主播适用劳动法律保护;另一种则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关系有别于民事合同关系最显著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实质是隐藏于表面平等的劳动合同背后的从属性,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在实践中,根据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能够认定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如果主播的本意是希望与经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应当尽量签订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与合作关系发生混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注意保留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书面材料,并留意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的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
如今互联网直播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但是目前法律制度对新兴产业从业者的保护机制还并不完善,希望大家不仅仅看到这个行业的光鲜亮丽,同时也要注意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