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马某系某游戏多年玩家,在该游戏中充值了大量金钱。2021年4月,被告游戏代理公司A公司根据《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条款内容,以马某开挂为由对其永久封禁游戏账号且不予任何退款赔偿。马某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马某游戏账号等值金额10000元。
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被告封号所依据的《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的效力问题。
《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玩家不得使用外挂、自动化工具等辅助类程序;如玩家使用脚本,游戏公司有权封禁玩家账号;因违规被封号的损失,由玩家自行承担。”
游戏用户必须选择同意该《协议》才能继续使用账号,可以认定属于由被告方预先拟定,且在订立时未与用户协商的格式合同。用户需对《协议》点击确认阅读后才能进入游戏,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原告长期使用涉案游戏账号,应对前述《协议》内容知悉。
因此《协议》内容并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对条款效力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争议焦点二:原告是否存在开挂的违规行为。
被告提供的原告游戏后台数据能够证明原告的游戏行为不可能由普通人类正常操作完成,游戏时间线严重不符合人类的“生理规律”,更近似于由某种自动化脚本执行完成。从后台数据随机选取的几段严重可疑时间段分析来看,原告最高连续9天一直具有游戏行为。被告主张原告开挂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原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支持被告抗辩。
争议焦点三: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否合理。
原告的开挂行为有违诚信原则,被告封号措施有利于营造诚信的网络游戏环境。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新时代公民的道德素质要求,也是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事交易活动的始终。
【《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三、法院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全部诉讼请求。
四、虚拟财产利益产生损失时网络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1.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使用外挂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此时,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2.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3.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以上情况系游戏用户自身原因和他人利用技术侵权而经营者无法防范,网络经营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