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案件经过如下:
【案件经过】:
王大爷与其妻子生有3个子女,王大爷妻子早年已去世,不久前王大爷也因病去世,留有一套房屋待继承。3个子女对于房屋的继承产生分歧,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王大爷生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给老三,表明房屋由其单独继承。该份遗嘱是王大爷让小区保安张1、张2代为起草的。当时王大爷先行起草了一份遗嘱,然后叫来张1、张2表明意图后,两人去保安室腾抄了一份(来回总耗时10分钟)。回来后读给了王大爷听。确认无误后,张1在“见证人”处签字并写明日期、张2在“代书人”处签字并写明日期。
庭审中,双方对于遗嘱的有效性产生激烈辩论。该案主要焦点在于:(1)“见证人”处只有一人签名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2)张1、张2回值班室腾抄遗嘱的行为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律师说法】
1.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代书遗嘱仅在“形式”上做了强制性规定。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形式并不等于格式,在判断时不能将两种进行不能混同。比如本案中,虽然见证人处只有张1一个人签字,张2是在代书人处签字的,但张2其实见证了整个遗嘱设立行为,其所履行的就是见证人的职责。因此虽然其并未依据“格式”要求在见证人处签字,但也应当将其认定为见证人之一。
(判决相关部分:“本院认为”):因代书人张2参与了遗嘱制作的全过程,其具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双重身份,故原告关于代书人不是见证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 法律上并未有强制性规定在起草代书遗嘱时所有人不得离开现场,可见不能因张1张2两人离开现场去保安室腾抄遗嘱就直接认定代书遗嘱无效。从法律角度出发,只有因某种行为导致无法判断代书遗嘱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中,虽然张1、张2两人写遗嘱时离开了现场,但时间不长,最终形成的遗嘱内容也是根据王大爷写好的遗嘱所腾抄,并非凭借记忆回忆所写,且最后又读给了王大爷确认,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可以认定为王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如果该份代书遗嘱系当时张1、张2两人离开现场后凭借刚刚王大爷口述进行回忆起草的,那就存在着记忆偏差的可能性,此时该份遗嘱就很可能因为无法证明系王大爷真实意思表示被认定为无效。
(判决相关部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及对遗嘱不能擅作修改,目的是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并非绝对,本案代书人按照遗嘱人要求抄写遗嘱,虽然不是当场抄写,但代书人与另一见证人一同前往物业办公室抄写,抄写完毕后交由遗嘱人审核,遗嘱人认可后宣读并签名......故该份代书遗嘱系王大爷真实意思表示。
【后记】:
代书遗嘱要有效,主要有两点: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那如何选择见证人才能确保遗嘱内容最终能得到切实履行?打印、录像遗嘱又如何订立?更多的关于遗嘱、继承纠纷内容请关注上海市律宏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公众号或致电咨询律师(13917337382)。
个人简历
杜佳华 律师
Ø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Ø 中级律师
Ø 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 理事长
Ø 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协考核委委员
Ø 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
Ø 嘉定区《民法典》宣传宣讲团成员
Ø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立法联系点法律服务志愿者
Ø 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遗产管理人》专家库成员
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主要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权收购、公司人事管理与规范、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动拆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