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虽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原告作为劳动者负有忠实义务,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善意,忠实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王某于2016年6月入职上海A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A公司”),担任3D建模工程师,其工作主要是运用A公司花费30万购买的专业软件进行磨具建造。2019年,公司领导无意中发现,河南有一家公司名为河南A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A公司”),两家公司名称除“地域”不同外,其余均相同。再仔细查看发现,河南A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与上海A公司高度重合,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河南A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也就是王某入职上海A公司后的一个月。再查,王某曾发朋友圈表示:今日又成功一单,谢谢老总。配图为一个磨具成品图片。“上海A公司”领导发现,该成品必须运用公司专业的软件方可制作,因此认为王某入职上海A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运用公司提供的专业软件为自己谋取私人利益,严重违反了公司及法律规定,遂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而王某则认为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赚取外快,没有耽误本职工作,上海A公司系违法解除,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案件焦点】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上海A公司”是否可以因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首先先明确一个原则:公司在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前提下,不得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解除权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条款中的任何一项,也就是说上海A公司不得以该条款为依据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由该条款可以看出,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由此而来,劳动者对于公司应当尽到忠实诚信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在入职一个月后就在河北成立了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新公司无论是名称还是经营范围均与上海A公司一致或重合。而王某在成立新公司之前或成立后均未将此事告知上海A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的可能性。再结合王某朋友圈所展示的交易行为,可以推断,王某可能利用上海A公司专业软件,在与上海A公司相同的业务领域内,为自身谋取利益。而庭审中,王某并未对此现象作出合理解释,甚至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况。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即形成,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给到员工,员工自然亦应当尽到保守秘密、忠于职守、认真工作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员工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其自然就产生了对企业忠实守信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规。如违反该原则义务,企业应当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的种种迹象表明其违反了忠实守信义务,上海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属合法解除。
(判决相关部分:“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刚入职即设立河南A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被告多有重合,且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在居家办公期间有进行图纸设计广告宣传及实际成交收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原被告虽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原告作为劳动者负有忠实义务,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善意,忠实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原告注册成立与被告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与同行交易收取报酬,明显构成与被告的利益冲突,且不排除其居家办公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前述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前述利益冲突事先知晓、事后允许,故被告现以原告违反忠诚义务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终,该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裁决与判决,均认定上海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后记】:
忠实义务是一个法定、原则性的义务,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该义务。如其真想在职业期间做一些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相关联的业务,应提前告知公司并取得公司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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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杜佳华 律师
Ø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Ø 中级律师
Ø 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 理事长
Ø 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协考核委委员
Ø 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
Ø 嘉定区《民法典》宣传宣讲团成员
Ø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立法联系点法律服务志愿者
Ø 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遗产管理人》专家库成员
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主要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权收购、公司人事管理与规范、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动拆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