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二倍工资吗?
近日,笔者在一起案件中代理了企业一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经仲裁和法院审理,均未支持二倍工资差额,为当事人取得了胜诉判决。案件经过如下:
案件经过
申请人(原告):张某
被申请人(被告):某企业管理公司
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张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任商务运营。入职前,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口头商定了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入职当天,公司人事曾经向张某提供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其中载明工资标准为税前2万元/月。但张某在填写了个人信息之后,向人事提出,与法定代表人约定的工资是税后2万元,而非税前,人事表示对此不知情。一年后,张某离职,提起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审理过程中,张某称,其与法定代表人约定的是税后工资2万元/月,对于当时人事出示的书面合同不认可,故未签字。事后,张某曾多次在办公室询问人事何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人事均为答复,也未提供新的劳动合同。但张某未就前述主张举证。
某企业管理公司则称,从未与张某约定工资是税后2万元/月,实际每月发放的工资也是按照税前2万元/月的标准发放,张某从未提出异议。入职当天,确实提供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载明工资未税前2万元/月,但人事未注意到张某没有签字,直到张某提起仲裁,公司才发现当时张某未在合同上签字。某企业管理公司举证了该份劳动合同原件,其中显示张某已在合同抬头处填写个人信息,落款处已加盖公司公章。
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企业管理公司在张某入职当月即向其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且结合张某在该劳动合同上填写了部分信息以及其系因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存有异议而拒绝在落款处签字的主张可知,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拒绝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张某未能就其主张的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协商合同条款并督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效举证,故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某企业管理公司已就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向张某履行诚信磋商义务,故张某不符合二倍工资的支付条件,仲裁委员会对其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对此裁决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在案证据可见,某企业管理公司在张某入职当月提供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张某在该合同文本抬头填写身份信息。张某虽主张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与约定不一致而未签署劳动合同,但张某关于与法定代表人约定工资税后2万元/月的陈述并无任何证据可证实。某企业管理公司按照税前2万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工资,并正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可见,某企业管理公司在张某入职当月即提供劳动合同,并无拒绝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某企业管理公司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已经尽到诚实磋商义务。故张某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1、 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必备条款。
2、 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入职满一年。但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符合条件的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签订的,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3、 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后,则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4、 鉴于在职期间已经正常支付一倍工资,故劳动者在仲裁时,仅可主张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相当于双方约定的一倍工资。
5、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事项适用仲裁时效,时效为一年,超出时效则无法支持该项请求。因此,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及时维权。
律师简介:
张旻菲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中级律师
知识产权师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蒲公英志愿服务队成员
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
2020年嘉定区青年英才
2021年嘉定区职工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志愿者
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民商事诉讼、法治宣讲、企业法律顾问、非诉讼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