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认定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4-03-29 10:34:22


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医疗条件的稳步提升,不少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会选择继续在岗位上发挥余热,与用人单位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形成劳务关系。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该如何处理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只有成立了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工伤认定。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就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如果退休返聘人员认为单位存在过错,需要向单位主张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侵权之诉属于过错责任。通俗地说,就是当伤者自身存在过错的时候,在工伤中,伤者可以得到全额的赔偿,而在侵权之诉中,伤者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甚至是没有赔偿。因此,同样是在工作中受伤,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就一字之差,但待遇却是天壤之别。

2023年11月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共同发布《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30号)。该文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改变了退休返聘人员无法认定工伤的困局。

沪人社规[2023]30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这一份文件中,将65周岁以下的退休返聘人员和在校实习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重点解读如下:

1、 用人单位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和在校实习生的,可基于自愿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

2、 退休返聘人员必须是超过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在校实习生必须是实习期1个月以上,且学校必须为本市高等学校。

3、 如果为退休返聘人员和在校实习生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受伤的,其待遇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待遇一致;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仍旧按照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目前,除了上海以外,浙江、海南、湖北、陕西等地都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将退休返聘人员和在校实习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在聘用这两类人群时,不妨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既能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也能将这两类人群纳入工伤保障的“防护网”。

 

 

律师简介:

张旻菲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中级律师

知识产权师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蒲公英志愿服务队成员

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

2020年嘉定区青年英才

2021年嘉定区职工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志愿者

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民商事诉讼、法治宣讲、企业法律顾问、非诉讼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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