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员工受伤后再补缴社保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4-04-08 13:50:04


近几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社保的覆盖面逐渐扩大。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心存侥幸,不愿缴纳社保,直到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才补缴社保,但这样可行吗?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即便是没有缴纳社保,也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审查结果。那么赔偿方面,没有缴纳社保的,会有什么影响呢?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过去,有些单位就是利用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社保扣费之间的时间差,来达到节约社保支出、转移工伤理赔风险的目的。即劳动者入职时不缴纳社保,待发生事故后,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次月再社保扣费,使相关文书呈现出”入职后发生工伤“的假象。但这样的方式,现在还能达到转移工伤理赔风险的目的吗?

2023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在这一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事故后补办社保登记的,那么社保登记前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发生当场工亡的严重事故,那么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上百万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此新规下,单位后补社保将无法达到转移工伤理赔风险的目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第一时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保登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目前,上海市所有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民政福利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参照企业进行登记缴费的单位均可通过“一网通办”(网址: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一窗通”平台进行企业员工就业参保登记(包括就业登记和社保登记)线上办理。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招用劳动者后,可以同时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保登记啦!_热点回应_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sh.gov.cn)

 

 

律师简介:

张旻菲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中级律师

知识产权师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蒲公英志愿服务队成员

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

徐汇公证处“时光延展师·遗产管理人”特聘专家

2020年嘉定区青年英才

2021年嘉定区职工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志愿者

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民商事诉讼、法治宣讲、企业法律顾问、非诉讼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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